时间: 2023-12-03 17:51:15 | 作者: 亚盈平台
公司想要获得融资的话能够最终靠举债和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得融资,相比之下发行股票是比较好的,发行股票也就是我们说的上市,那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算上市吗?
新三板挂牌企业,官方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从交易功能的实现上来讲,企业挂牌新三板就等于上市。而且就交易标的、交易制度而言,新三板和沪深交易所处于同等级别,都为全国易市场。
首先从英文翻译上来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都被叫做“to belisted”,二者从语义上可以划等号。而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二者面向企业的类型不同。如果说主板像世界银行,为传统势力服务,而新三板就是亚投行,为新兴势力服务,而新兴势力必将超过传统势力。新三板的市值从2015年开始算,2019年一定会超过深交所,8年一定会超过上交所,10到12年一定超过二者综合,新三板将成为中国最大的交易所,甚至未来可能是全球最大的交易所。
其次再看国务院的定位。2013年12月13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当天,国务院签发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原文提到新三板交易所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服务。这里要纠正一个误区,很多人以为新三板与地方股权转让系统(即四板)的区别仅在于面向企业范围的大小,新三板对全国企业,而四板只面向本地企业,除此之外都一样。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所谓的全国性,更准确的理解是“国家级交易所”,意思就是新三板和上交所、深交所是一个级别,在交易标的物、交易制度上没有区别,而且新三板还多了一个做市商制度。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能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国有企业需提供对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新三板公司挂牌,需要两个会计年度,那么这两个会计年度如何计算,有哪些错误认识和理解呢?
误读:新三板挂牌条件中明确要求拟挂牌企业存续时间应当满2年。对此,有人理解为满24个月即可,如2012年9月1日成立的企业,2014年9月1日就能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也有人理解为必须要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加1期的经营记录方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解析: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此外,若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
注意事项: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是6个月,股转系统要求申报企业至少给其留出2个月审核时间,因此企业申报时距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于2个月,否则股转系统会直接要求企业加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定估计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拥有相对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不是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管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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